建站公司自认使用MetInfo建站判赔2万

2022-10-27 作者:MetInfo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21)浙02知民初194号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小目标公司在案件审理中确认该证据系其此后采用的第三方程序源代码,并非米拓程序的源代码,同时确认在2020年7月份之前其确实使用了米拓系统,并对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统源代码与米拓公司取证到的小目标公司在2020年7月份之前使用米拓系统建立的被控侵权网站部分源代码所出具的比对意见无异议。

裁判文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知民初194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竺家村37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111号045幢(1-1)019工位。

法定代表人:林信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与被告宁波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汇公司)、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目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万婷婷、燕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燕、小目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拓公司向本院诉请判令:一、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共同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三、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网站首页、官方微信公众号(jz-51swx)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米拓公司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米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自主开发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后于2018年更名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以下简称米拓系统),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米拓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经米拓公司宣传推广,米拓系统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超过数十万客户下载使用米拓系统,用以构建自己的企业官网。米拓公司经调查发现,燕汇公司所属域名www.yanhuicy.com、m.yanhuicy.com对应的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在未获得米拓公司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米拓公司的米拓系统建设网站,没有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链接。被控侵权网站由小目标公司制作。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米拓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燕汇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小目标公司答辩称,一、小目标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从未看到过《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小目标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米拓公司存在诱导用户安装一键无许可协议系统的行为,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米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控侵权网站的存在给其造成的损失,亦未提供被控侵权网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二、米拓公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网站并未标注或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且米拓公司对“MetInfo”、“mituo”标识并不具有商标权。米拓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及其以不具备商标权的标识进行维权,导致《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无效。三、米拓公司提供的百度取证文件并非公证文书,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米拓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MetInfoV5.0”,著作权人为山东不知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证书与本案无关。四、米拓公司长期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其使用的宣传用语严重影响用户的真实选择。米拓公司所提出的软件开发成本过高,其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开发成本及推广成本也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米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米拓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技术企业证书;2.软件企业证书;3.“米拓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0版本)、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源程序(5.3.1);4.域名“www.metinfo.cn”、“www.mituo.cn”查询结果截图;5.“米拓”“米拓建站”商标注册证书;6.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被控侵权网站部分电子数据;7.《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8.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9.营销推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10.米拓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的网页截图;11.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在第三方软件平台下载量统计截图(截至2020年10月)。

燕汇公司未提交证据。小目标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米拓公司ICP许可业务信息查询结果截图;2.“Metinfo”“mituo”商标查询结果;3.“MetinfoV5.0”“MetinfoV8.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诉举报告知函、群众投诉截图;5.米拓公司及中科华威(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华威公司)等网页截图;6.米拓公司网页截图及米拓公司产品“Metinfo7.1小皮面板”无协议自动安装视频等;7.米拓公司程序代码及网络搜集程序代码;8.米拓公司各版本程序代码;9.米拓公司本案所诉网站截图;10.被诉侵权网站源代码。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质证对其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小目标公司提交的证据,燕汇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米拓公司对证据1-9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小目标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网站源代码系经过篡改,与米拓公司取证到的源代码并不一样。

本院经审查,对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小目标公司提交的证据1-9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并根据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的关联程度、证明内容、证明力等因素,酌情予以采纳;对小目标公司提交的证据10,小目标公司在案件审理中确认该证据系其此后采用的第三方程序源代码,并非米拓程序的源代码,同时确认在2020年7月份之前其确实使用了米拓系统,并对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统源代码与米拓公司取证到的小目标公司在2020年7月份之前使用米拓系统建立的被控侵权网站部分源代码所出具的比对意见无异议。结合小目标公司庭审陈述,本院对小目标公司提交的证据10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5.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11月14日,软件登记号为2013SR051827,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统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www.metinfo.cn)。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署名信息。

米拓公司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备案信息主体:备案/许可证号“湘I**备07500799号”;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首页网址为www.metinfo.cn;网站域名metinfo.cn。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米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米拓建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燕汇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餐饮配送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小目标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网站建设;网页设计;产品样品设计等。被控侵权网站系由燕汇公司委托小目标公司建站。

2020年4月22日,米拓公司对被控侵权网站进行网页取证,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为此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在证书中标明了签发机构、签发编号、数字指纹、委托人、申请时间、数据类别、来源网站等具体信息。

审理中,本院对于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统源代码文件(压缩文件“MetInfo5.3.1.zip”)进行解压缩得到文件2388个,大小共计20.3MB,其中包含“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txt”文件,根据该文件记载: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政府、金融、教育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性网站、以营利为目或实现盈利的网站,个人网站永久免费且不限制用途)。未经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商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http://www.metinf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

将米拓系统源代码与米拓公司取证到的被控侵权网站电子数据保全内容进行对比分析:1.被控侵权网站电子保全数据中www.yanhuicy.com20200424181630.tar中的“离线页面。html”与“资源文件目录\www.yanhuicy.com\cache\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中,“米拓”及“metinfo”字样分别出现2次、25次;2.被控侵权网站电子数据保全内容中的sitemap.html文件与米拓系统的sitemap.html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源代码相同,且被控侵权网站该文件中多处显示metinfo标识和www.metinfo.cn域名;3.被控侵权网站电子数据保全内容中的网页截图及离线页面未见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及链接。同时,在被控侵权网站后台数据中“离线页面。html”与“资源文件目录\www.yanhuicy.com\cache\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中包含了“个人网站永久免费且不限制用途。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官方授权的用户,请务必保留网站底部Powered by MetInfo的字样和链接”“经过官方授权后方可去除前台版权信息”等内容。

另查明,米拓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米拓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5.0的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且其提交的米拓系统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www.metinfo.cn)。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等署名信息亦注明为米拓公司,故本院认定米拓公司为其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经比对米拓公司取证到的被控侵权网站电子数据与米拓系统源代码,被控侵权网站缓存文件中多次出现“米拓”及“metinfo”字样,部分文件路径、文件名、源代码与米拓系统完全相同,故被控侵权网站软件与米拓系统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控侵权网站缓存文件中亦包含有“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官方授权的用户,请务必保留网站底部Powered by MetInfo的字样和链接”“经过官方授权后方可去除前台版权信息”等内容。与米拓系统中《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内容相一致,小目标公司辩称其在使用米拓系统时从未看到《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难以成立,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小目标公司提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无效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燕汇公司作为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小目标公司作为建站主体,未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约定,保留米拓公司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http://www.metinfo.cn”链接,构成对米拓公司涉案软件署名权的侵犯,故对米拓公司要求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米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名誉损害,故对其要求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网站首页、官方微信公众号(jz-51swx)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米拓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因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燕汇公司、小目标公司的实际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米拓公司的开发成本、推广成本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小目标公司赔偿米拓公司2万元。因现无证据表明燕汇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控侵权网站侵犯了米拓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故对米拓公司要求燕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燕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33元,由被告宁波小目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

人民陪审员    徐鲁明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凌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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